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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专任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

编辑:陈星星 发布时间:2025-06-1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健全教师工作量制度,科学量化教师工作业绩,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任教师工作量主要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等部分组成。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认定。科研工作量具体核算办法由科研处另行制定,社会服务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制定办法做好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专任教师。学校全职聘任的年薪制外聘教师、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要求以聘用合同(协议)约定为准。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结合不同类型教师特点,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对每位教师的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控,确保每位教师的工作得到合理安排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 工作量的管理

第五条 人事干部处负责牵头各业务对口的职能单位制定工作量管理的制度, 负责统筹专任教师工作量的模块划分和总体要求,负责协同教务处、科研处指导各教学单位确定各类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负责核定各单位的超工作量报酬标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筹管理,具体权责包括制定对应的工作量折算和统计的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教学单位统计的教师工作量等。科研处负责教师科研工作量的折算认定。

第七条 教学单位负责根据本制度和教务处、科研处的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教学单位工作量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据此对每位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

务工作量进行具体安排、统计、考核与管理。

第三章 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范围

第八条 教学工作是教师工作的主体,教学工作量是体现教师直接参与各教学环节工作时间的量化指标。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范围包含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量。具体包括: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

指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列入课表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实训教学(以下简称“三实教学”)、体育教学、专业实习指导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工作。

1. 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准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每门课程的基本教学工作量为课程对应总学时。

2. 专业实习包括校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专任教师按《广州南方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开展专业实习指导工作。原则上,专业实习每 1 个学分对应的实习时

间不能少于 1 周,专任教师一学年内指导专业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 30 人(含),

指导学生人数为 30 人或 30 人以下的,按每人 3 学时计算;指导学生超过 30 人的,

超过的人数按每人 1 学时计算。

3. 专任教师按《广州南方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原则上,专任教师一学年内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人数不超过 8 人(含),指导学生人数为 8 人或 8 人以下的,按每人 8 学时计算;

指导学生超过 8 人的,超过的人数按每人 4 学时计算。

(二)其他教学工作量。指围绕人才培养而实施的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 包括指导、参与专业建设,参加实验室建设,高级职称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参加、

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创新创业、指导学科竞赛、指导大学生运动队等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等。

第四章工作量的认定与核算程序

第九条 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作为计量单位,1 个标准学时是 40 分钟。每学年分上、下两学期,每学期共 18 教学周。教学计划学时内教师须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复习辅导、考试命题、监考、阅卷、成绩录入、教学总结和所在教学单位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等)的工作量。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按照课程教学工作量、其他教学工作量计算构成,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全部教学工作量均应折算为标准学时。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的认定应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和执行情况予以计算;增加开课学时或增设课程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 批准后方可计算,否则不予统计。

(二)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由教务处出台指导性意见,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复核后,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的核算程序

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统计,报教务处审定。春季学期第 1-2 周以

及秋季学期第 6-7 周,教学单位汇总统计本单位所有教师本学期已安排的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移交教务处审定。人事干部处根据教务处审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对照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核定教学单位上报的课酬,并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每学期第 18 周前,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量的调整情况核准本单位本学期实际教学工作量发生情况,移交教务处审定,人事干部处将根据核准后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核实教学单位补发或扣减课酬情况。

第十二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科研工作量计入年度教师工作总量。科研工作量的具体认定和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工作是指专任教师为校外学术组织、学校、所在教学单位发展和学生培养所提供的无偿服务。除了与教学密切相关的可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以外,全体专任教师均须承担不少于 108 工作时/年的社会服务。承担学生成长导师工作计入社会服务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的认定和统计由各教学单位制定细则并认定考核。

第五章 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自有专任教师每年(以自然年为单位核算)考核最低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 216 学时,具体根据不同教师类型分类、分岗位确定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详见附件)。

(一)教学型教师

1.教学型教师年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应达到 216-432 学时,教学单位在安排具体工作时,也应优先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但因单位总课程工作量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教师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可通过其他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折抵,折抵后课程教学工作量每年应不低于 216 学时,折抵后超过教学工作总量基本要求的不计发课酬。

可折抵的教学相关工作的具体折抵规则由教务处出台指导性意见,各个单位

根据教务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复核后,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2.高校教学经验不满 1 年的新入职教师,在其聘期第一年,年课程教学工作

量为 216 学时。同时,此类教师应完成相当于 216 学时的其他教学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1) 担任助教(协助教学导师进行教学辅助、观摩学习)可折算 2 学时/周;

(2) 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安排的教育教学培训(每年不低于 90 学时),符

合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则折算 2 学时/周;

(3) 每周跟班听课不得少于 3 学时,按要求完成的可折算 1 学时/周的工作量;

(4) 完成教学单位安排的其他教学服务的,可折算 1 学时/周。以上第(1)、(2)、(3)各单项不重复认定。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

教学科研型教师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为 216 学时(具体以签订的聘用合同任务

约定为准)。同时,此类教师应完成相当于 216 学时的应用研究及其他科学研究工作。此类教师应完成的年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以其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三)承担院系领导等教学管理事务的教师

1. 承担教学单位正职工作最高可认定 288 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量,教学单位

正职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为 144 学时。

2. 承担教学单位副职工作最高可认定 216 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量,教学单位

副职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为 216 学时。

3. 承担教学单位助理工作最高可认定 144 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量,教学单位

助理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为 216-288 学时。

4. 实际承担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工作最高可认定 108 学时的其他教学工作

量,教学单位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年课程教学工作量为 216-324 学时。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被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应与其定额教学工作量匹配, 但因各教学单位排课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导致其课程教学工作量超出定额教学工作量的(不含折抵部分),符合学校规定范围的(原则上不超过 144 学时/年), 可计发超工作量报酬。科研及其他折抵的教学工作量计入专任教师工作总量,不计算为超课时,且不作为课时费发放依据,可作为考核及评优评先的依据。年度教学工作总量未达相应标准的,在工资中扣减相应课酬。

第十六条 教师如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造成课程教学工作量不足的,其他工作量不得折算教学工作总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中大南方〔2015〕310 号)废止。2023 年秋季学期内,各业务相关职能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指导意见,各教学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干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

校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要求

类别

教学工作量

总量

课程教学工作量

其他教学工作量

教学型教师

432 学时

/年

216-432 学时/年

0-216 学时/年。

其它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型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高级职称教师指导青年教师, 参加、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创新创业、指导学科竞赛、指导大学生运动队等与教学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具体规则由教务处出台指导性意见,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务处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高校教学经验

不满 1 年的新入职教师

216 学时/年(聘期第 1 年)

216 学时/年

2.教学单位正职 144 学时/年

288 学时/年

3.教学单位副职 216 学时/年

216 学时/年

4.教学单位助理 216-288 学时/年

144-216 学时/年

5.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216-324 学时

/年

108-216 学时/年

教学科研型教师

216 学时/年

完成相当于 216 学时/年的应用研究及其他科学研究工作量(具体标准由科研处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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