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 年 4 月 26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精神与《广州南方学院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对我校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高校管理经验,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管理工作;
(四)师德良好、治学严谨、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五)能依法依规按时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 15 至 21 人的单数,任期 3 年。委员会设
主席 1 名,副主席 1 至 2 名,秘书长 1 人。主席由校长担任,第一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主席提名产生。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 2 届。相关校领导、职能单位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长、书记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为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的相关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校学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及评估工作,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或撤销事宜;
(二)审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科调整等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议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参加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
(三)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独立自主对相关议题进行投票;
(四)其他本章程及学校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章程,公平公正对相关议题作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如违反保密协议,责任自负;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 2 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连续 1 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如届中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及时增补,根据本章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相关要求予以增补。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 6 月、12 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等事宜。其他非例行会议由秘书处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特殊紧急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授权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下一次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其他议题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 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授权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列入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或回复通讯评议邮件,确实不能到会或回复邮件的,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如确有特殊原因,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如两次无故缺席视为
自动辞去学位评定员会委员职务,委员会将重新增选委员。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席签字的会议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以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