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1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学院已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院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及以上;
(3)准予结业或毕业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者,自结业或毕业之日计起一年内回学院重修或补选课程,如通过考试,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4)经学院同意修读双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前提下,完成双学位专业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和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以获得学院颁发的两种学士学位的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无论双学位专业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均不能获得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是,若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者,可以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经所在系审议批准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在校期间,未再受到学院、系的其他纪律或行政处分;
(2)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次发生作弊行为;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②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所有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前25%;
③以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④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⑤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项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五人以内[含五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本院应届毕业本科生,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核,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学期规定时间以前向学院教务部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第七条 教务部负责复核各系报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份下旬和11月份下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我院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包括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认定的期刊。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